立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它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体现了公民的自主意愿和自由选择。
立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例如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同时,遗嘱的形式和内容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例如自书遗嘱需要全文亲笔书写,不能有任何涂改或他人代写,遗嘱人必须签名并注明日期等。
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或执行人,也可以对遗产进行分配和处理。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继承人或执行人,或者遗产分配不合法或存在争议,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同时,遗嘱的执行和遗产的处理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到公证处立遗嘱的程序是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家中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首先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遗嘱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由公证人员代写,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按手印。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申办遗嘱公证要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遗嘱草稿;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产权证明。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