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一般被关在拘留所,或者是当地的公安机关。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二条中的规定,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行政拘留一般是在拘留所中执行。
不是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不是,行政拘留的时间,从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派出所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派出所就应当折抵拘留期限。
没有超过24小时,则从下达决定书之日起算。比如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但7月27日才下达了拘留决定,拘留时间为五天,则在8月1号到期。
行政拘留的执行场所是拘留所,而不是关押在看守所。
行政拘留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