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追索权可以向票据的前手债务人行使。
再追索权通常指在票据关系中,当被追索人(即清偿了债务的债务人)向追索权人(即追索的对象)偿还了应付的债务之后,依法向其前手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12。这意味着,如果存在多个前手债务人,再追索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位或所有前手债务人追索。一旦被追索的债务人履行了再追索义务,再追索权人的权利即得到实现,再追索程序结束
以下是一些“再远都想见你一面”的文案:
- 距离再远,也无法阻挡我想见你一面的决心。
- 无论相隔多远,我都想尽办法,只为见你一面。
- 远方的你,是我日夜思念的方向,再远我也要去见你。
- 距离不是问题,再远我也会奔向你,只为见你一面。
- 纵使万水千山,也挡不住我想见你一面的渴望。
- 再远的路,也抵不过我想见你一面的热情。
- 无论多远,见你一面就是我最大的幸福。
- 远在天边,近在眼前,再远都想见你一面。
- 跨越千里,只为见你一面,路途虽远,但爱更坚定。
- 距离越远,思念越深,只想尽快见你一面。
<按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杜撰权利的,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灭。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