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留地的归属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所有。
这是因为自留地是农民用于自家生活和自给自足的土地,归属权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稳定发展。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1. 自留地的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可以依法享有自留地的使用权,可以自主决定种植什么作物或者养殖什么动物,以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
2. 自留地的流转和承包:根据相关规定,自留地可以进行流转和承包,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流转和承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
3. 自留地的保护和管理:自留地的保护和管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自留地的监管,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占用和破坏自留地。
总的来说,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农村稳定发展而制定的。
通过明确自留地的归属权和相关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农民的自留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一、自留地之权属的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同样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因此,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的所有权均属于集体的财产,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