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种通常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具体病种范围由各地医保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特殊医疗期包括以下几种:
1. 生育特殊医疗期: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定时间内享受的特殊医疗期,具体时间可根据国家规定或企业内部规定而定。
2. 疾病特殊医疗期:雇员因患某种疾病需要进行治疗或者恢复期间的特殊医疗期。
3. 康复特殊医疗期:员工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严重伤病或残疾,需要进行康复的特殊医疗期。
4. 抢救特殊医疗期:员工发生危及生命的急病或意外事故需要紧急抢救期间的特殊医疗期。
5. 护理特殊医疗期:员工的家庭成员患有重疾或特殊病,需要照料期间的特殊医疗期。
这些特殊医疗期的具体权益和申请条件可根据国家法律和企业内部规定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