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规定: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人工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1. 确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具体数额;
2. 计算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时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3. 将步骤1中确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数额加入到步骤2中计算出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中;
4. 根据加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后计算出的新的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应纳税款;
5. 最后,根据新的应纳税额和旧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出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是经过认定并已实际发生、且符合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