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关于结案的规定主要涉及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和要求,包括结案条件、程序和相关权利的保障等。以下是刑诉法关于结案的几个关键点:
1、结案条件:刑事案件结案的条件包括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等。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确保这些条件得到满足。
2、结案程序:刑事案件的结案程序包括案件审理、判决、上诉等环节。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权利保障:刑事案件结案条款对当事人权利的起诉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审查辩护权、申诉权等。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法律效力:法院对结案判决作出后,案件进入结案阶段,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5、办案期限:刑事案件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的审判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规定的办案期限,例如侦查阶段通常是两个月,审查起诉阶段通常为一个月,审判阶段通常为两个月,最长可再延期四个月。
6、特殊情况:对于特殊原因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诉法关于结案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公安局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在追诉时效内不再追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具体时间要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而定,接到起诉书副本后10天就开庭了。
刑诉法规定,如果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而证实被告人有罪,且判决已经生效或者刑期已经完毕,就可以认定该案件已经结案。
当然,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有重大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情况,该案件可以恢复审查和重审。如果案件被认定为已结案,诉讼中的当事人就不能再次就该案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