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1、常务委员会会议除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外,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机关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2、根据主席会议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或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事前通知会议议题、活动内容及要求。
3、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即时召集,议题由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秘书长负责协调落实,办公室具体承办。
4、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听取、审议和讨论有关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不抓辫子、不戴帽子、不打棍子,确保民主渠道的畅通。
5、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时,在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的前提下,采取举手表决或票决方式,以超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为通过。
6、常务委员会会议组织部署的重大活动,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县委,并通知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领导。
县政府决定收回性质合同承包是指政府依法对某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进行收回,以重新规划土地资源及其利益分配。
这是因为在我国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政府实施了土地流转政策,对于违反合同规定、未能达到规定的承包期限或不符合土地利用要求的承包农民,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进行再分配。
同时,县政府收回性质合同承包也是为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行为,促进农民合作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农村地区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对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