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
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代为追偿的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的,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可以代表被保险人向该第三者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前提是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并且追偿的金额仅限于其已支付的保险金范围。此外,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后,其对于未获得赔偿的部分仍然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在涉及到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如果非机动车一方有责任且造成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向机动车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非机动车一方行使代位追偿权。然而,具体的追偿条件和程序可能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