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广告不得使用这些名义或形象〗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广告法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这一表述,主要是指在广告费用的计算和确定过程中出现的两种情况。
首先,“无法计算”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故意隐瞒、销毁或拒不提供有效的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导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无法查清广告费用;二是利用自设网站等平台发布广告时,由于网站内容复杂,广告与信息相互混杂,使得单独计算某一违法广告的费用变得困难。
其次,“明显偏低”则是指广告费用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市场公允价值,可能表现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低价倾销、恶意串通拟订虚假广告费用标的,或者采取价外补偿方式将费用转移支付等形式。在广告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如果广告费用低于公示广告收费标准的50-70%以上,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支付费用,这些都可以被认定为“明显偏低”。
对于这两种情况,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以此解决长期困扰执法部门的广告费用计算难问题。然而,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无法计算”和“明显偏低”的界限,仍需要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综上所述,“广告法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是对广告费用计算和确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法律描述,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